川农业函﹝2018﹞360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水产、畜牧)局(委):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学习宣传贯彻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2号)要求,为加大学习宣传力度,确保新修订的《合作社法》顺利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法律修订的重大意义
《合作社法》修订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依法维护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权益,提升发展活力;有利于拓宽农民合作社业务范围和经营功能,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发挥农民合作社生产组织和服务引领作用,带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效衔接,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有利于弘扬农民合作社合作文化和企业精神,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培养造就一批新时代新型职业农民,促进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乡村组织振兴、产业振兴、生态振兴、文化振兴和人才振兴。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建设工作,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把学习宣传新修订的《合作社法》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农”思想结合起来,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结合起来,大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积极推动新修订的《合作社法》全面实施。
二、加强组织学习,全面掌握法律修订的重要内容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特别是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逐条逐款、原原本本地学习新修订的《合作社法》,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夯实贯彻新法的理论基础。
(一)严格农民合作社组织和行为,推动规范运行。新修订的《合作社法》将规范发展作为修法的首要目的,规范组织和行为,提升农民合作社建设质量。新增农民合作社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第八条),章程应当载明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和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行使范围(第十五条),允许成员以土地经营权、林权等作价出资(第十三条);新增农民合作社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第十七条);明确成员的入社程序,申请者应当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成为本社成员(第二十四条);新增成员的除名规定,明确除名情形、除名程序、被除名成员的权利及成员资格终止时限(第二十六条);新增成员代表大会的人数限制,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第三十二条);突出强调农民合作社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其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将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成员出资(第四十四条);新增农民合作社强制退出机制,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七十一条)。
(二)丰富农民合作社业务范围,促进创新发展。新修订的《合作社法》适应农民合作社多元化、综合化发展趋势,进一步拓宽合作领域和业务范围,增强农民合作社发展活力。取消“同类”限制,允许不同农产品的生产者或不同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成立农民合作社(第二条);支持农民合作社从事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第三条)。新增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企业中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者服务的职工,兴办农民合作社适用本法(第七十三条)。
(三)保障农民合作社平等法律地位,改善营商环境。新修订的《合作社法》保障农民合作社平等权利保护,畅通市场发展渠道,提升农民合作社市场竞争能力。新增国家保障农民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第七条),明确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十六条)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第五十七条);增加农民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第十八条)。
(四)确立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法人地位,提升合作层次。新修订的《合作社法》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扩大合作规模和联合层次,提升农民合作社规模效应。明确农民合作社可以依法自愿设立或者加入联合社(第九条);新增“联合社”一章(第七章),明确联合社的成员资格、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治理结构、盈余分配及其他相关问题。三个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出资设立联合社(第五十六条);联合社不设成员代表大会(第五十九条),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社一票(第六十条)。
(五)建立综合协调指导服务机制,明确政府职责。新修订的《合作社法》规定建立农民合作社建设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职责分工,形成共同推进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工作合力。新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第十一条);增加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第十六条)。
(六)强化农民合作社政策支持,提升发展实力。新修订的《合作社法》在现有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增加表彰奖励、保险服务、互助保险、用电用地等扶持措施,构建农民合作社政策体系。新增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合作社给予优先扶助(第六十五条);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服务,鼓励农民合作社依法开展互助保险(第六十六条);农民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第六十八条)。新增对发展农民合作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条)。
三、加强宣传培训,准确把握法律修订的精神实质
加强学习培训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合作社法》的有效手段,通过学法、用法、守法,使尊奉法律、依法办社成为农民合作社的内在自觉和行为准则。
(一)重视新法学习宣传。主动与司法部门沟通协调,将《合作社法》纳入“七五”普法计划,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长期任务抓紧抓实;积极与有关新闻单位协调,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互联网、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开辟宣传专栏、发放宣传材料、张贴宣传标语口号、编写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在今年7月开展新修订的《合作社法》宣传周活动,集中报道法律宣传先进典型。
(二)梯次开展普法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开展普法宣传培训,将学习新修订的《合作社法》列为农民合作社骨干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的必修课,全省力争用三年时间对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带头人轮训一次,省上重点开展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和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理事长集中培训,全省每年培训人员不少于1万人次。
(三)创新培训方式方法。通过以案说法、现场观摩、网络课堂等途径,以领导访谈、专家点评、社长采访、成员共话等形式,采取召开座谈会、开辟普法专栏、创设微信公众号、开展送法下乡和知识竞赛等方式,加强法律政策、合作理念、市场营销、经营管理等知识培训,突出学用结合,注重以学促用,提高教育培训实效。6月中下旬,省上组织召开全省《合作社法》学习宣传座谈会。
(四)答疑解惑力求悟透。对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反映的各种疑难问题,耐心细致地做好释疑解惑,多渠道、多方式、多视角宣传普及新修订的《合作社法》,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增强农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依法办社、依法管社的信心,激发农民合作社发展内在动力。
四、强化工作部署,切实落实贯彻法律的组织保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是广泛学习宣传和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合作社法》,大力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建设,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的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使之成为振兴乡村、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效衔接的中坚力量。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组织保障。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将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合作社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切实加强工作部署,搞好统筹规划,形成主要领导率先学、分管领导重点抓、业务部门全面落实的格局,大力推进新修订的《合作社法》顺利实施。要结合机构改革,抓紧调整和完善农业行政部门牵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和工作规则,建立健全辅导员队伍,着力规范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
(二)切实履行职责,完善配套法规。及时启动地方法规修订工作,配合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修订完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组织省级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财产处置办法、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农民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政策、农民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具体办法、农民合作社示范章程和联合社示范章程,建立健全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报告工作情况,抓紧做好新法实施筹备工作,及时收集、汇总基层干部群众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合作社法》的情况,形成宣贯工作总结报告,于7月底前以电子版形式报送我厅合经处(农经总站)。
(三)严格法律规定,依法指导服务。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引导农民合作社加强章程等基础性制度建设,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强化民主管理,完善治理机制,规范盈余分配。要持续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行动,实行动态监测,带动农民合作社提质增效。要引导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牵头领办农民合作社,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社在自愿基础上依法组建联合社,推动区域合作和同业联合发展。要建立工作激励机制,每两年表彰奖励一批对发展农民合作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要指导农民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配合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监管。
四川省农业厅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