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我厅代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草拟完成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现公开征求各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广大民众的意见。在7日内将意见以电子文档方式反馈我厅,邮箱:664428718@qq.com。
附件: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农业厅
2018年5月30日
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加快构建新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对于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带动小农户进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促进农民稳定就业持续增收、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实现乡村振兴和夯实农业强省建设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办发﹝2017﹞38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总体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今年2月来川视察指导和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参加四川代表团审议的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按照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的工作思路,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实施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品牌化营销,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增强引领带动能力、完善利益分享机制,充分发挥为农服务、教农学技、引农入市、助农增收的引领作用,推动四川农业跨越发展和农业强省建设。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基本形成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实现扶持资金稳定增长、扶持政策有效落实,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领产业发展、适应市场竞争、带动农民增收的能力,促进种养循环、农旅互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二、壮大新型经营主体
(三)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发展。鼓励新型职业农民、农业职业经理人、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以及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农业、畜牧、林业、水产以及旅游、文化、创意创业,发展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发展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引导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登记注册家庭农场。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社区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加强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消费“四位一体”综合合作,建设以农民合作社为主要载体的田园综合体。鼓励农业企业、供销社社属企业通过强强联合、兼并重组等方式,建立农业产业化企业集团,推动农业企业、供销社社属企业做大做强。大力培育服务型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供销社社属企业、专业技术协会、行业协会等农业经营性服务主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
(四)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经营。大力推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并行,鼓励农民采取入股、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展土地流转型规模经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开展生产托管、专业服务等全程社会化服务,带动小农户连片种植、规模饲养,发展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以及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乡村旅游产业园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综合示范区建设,形成集群集聚发展。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等特色优势产业、乡村旅游景区(景点)和田园综合体,提高产业整体规模效益。
(五)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引导家庭农场建立农业生产记录、产品质量安全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推进标准化生产,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引导农民合作社完善章程和管理制度,强化民主决策管理与监督,规范组织行为,调动全体成员参与农民合作社建设与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共同推进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支持农业企业、供销社社属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大科技创新投入,优化产品结构。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开展“三品一标”认证,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鼓励农业公益性服务机构和农业经营性服务主体拓展服务领域,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水平。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用先进物质装备和技术,发展电子商务和智慧农业,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整县推进行动。深入推进家庭农场示范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主体、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创建,以先进示范典型引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
(六)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益机制。引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扩大就业容量,促进农户增收致富。建立保底分红、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建设者和受益者。总结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经验,推广农业共营制、借羊还羊、托管寄养等经营模式。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开展互惠合作,建立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基地,联合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全面推行财政支农项目资金形成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和管护,并量化为成员股份参与盈余分配,探索农户政策红利分享机制。允许将财政资金特别是扶贫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以自愿入股方式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让农户共享发展收益。鼓励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审批、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积极引导农民合作社将有志于农业生产经营的成员农户培育成为家庭农场,鼓励以家庭农场为主组建农民合作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在自愿基础上依法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推动区域合作和同业联合发展。支持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下同)、农业企业和供销社社属企业开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带动小农户进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探索建立农技指导、信用评价、保险推广、产品营销于一体的公益性、综合性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培育发展以家庭农场为基础、农民合作社为纽带、农业企业为核心、服务主体为支撑,关联紧密、分工明确、链条完整、利益共享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鼓励建立产业协会和产业联盟。发挥供销、农垦等系统的优势,强化为农民服务,供销社社属企业、基层供销合作社同等享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
三、完善扶持政策体系
(八)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力度。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和实施农业农村建设项目,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农业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等作为项目建设和项目资产管护主体,强化农民参与和全程监督。鼓励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建或共建仓储烘干、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等农业设施。支持农业企业、供销社社属企业建立与加工能力相配套的原材料基地。加快建设农村宽带、道路交通等配套物流设施,重点支持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电商平台基础设施,大力发展产地预冷、冷藏保鲜、定制配送等全冷链物流,构建以县、乡、村、社为支撑的物流网络体系。大力实施整省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工程,打造益农信息社,加快农业大数据建设。
(九)完善公共财政扶持政策。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扶持力度,按规定落实财政扶持。完善扶持方式,采用直接投入、先建后补、奖励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等方式,推行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开展财政支农项目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探索建立公共财政扶持政策红利分享机制。规模种粮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重点向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加工流通、直供直销、冷链物流和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康养农业等新业态,延伸产业链,提升附加值,推进种养循环、产业融合、农旅互动发展。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和示范主体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和承担农业公益性服务项目,探索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奖励补助等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开展农林牧渔和水利等生产性服务,打造服务平台,为周边农户提供全程化服务。鼓励农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创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新型职业农民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
(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农产品加工行业逐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享受国家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落实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农民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农民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按规定免征印花税;对经营采摘、观光农业、乡村旅游等新业态的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和供销社社属企业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条件的依法减免企业所得税;按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
(十一)落实用地用电用水政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所用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以及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市县两级按不低于省上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量的8%予以单列,用于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等建设用地;从事森林康养、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助设施建设用地可再增加3%,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县(市、区),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将农村闲置房屋、建设用地、“四荒地”、滩涂水面、已明确权属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等发包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盘活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合经营等方式,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补。
(十二)改善金融信贷服务。落实普惠金融实施“定向降准”政策,综合运用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涉农信贷政策导向评估等多种政策,引导金融资源向“三农”聚集并带动融资成本下行,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推进惠农金融服务全覆盖。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主办行制度,符合条件的灵活确定贷款期限,简化审批流程,对正常生产经营、信用等级高的实现贷款优先等措施。鼓励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稳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积极引导互联网金融、产业资本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金融服务。推广应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直报系统,扩大在金融信贷、农业保险、项目扶持等方面的服务。落实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鼓励市县两级政府建立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金融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确保对从事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支持龙头企业为其带动的农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市场化林权收储机构,为林业生产贷款提供林权收储担保的机构给予风险补偿。支持具备条件的县(市、区)设立农业产业风险补偿金,省级财政、市(州)财政可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奖补;各县(市、区)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生的不良贷款净损失给予补偿。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推广农村土地流转收益质押贷款业务,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和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推广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和农业设施、服务设施、水利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和农业订单、农业保单质押贷款,拓宽农业产业发展融资风险保障金试点范围。
(十三)提高保险保障水平。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推动农业保险由保成本向保产量、保收入转变,开发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品种,探索建立政府相关部门与农业保险机构数据共享机制。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落实农业保险保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保险机构可开发“基本险+附加险”保险产品,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参保的情况下,对“基本险”部分按规定落实保费补贴,主要粮油作物保障水平涵盖地租成本、物化成本和劳动力成本。鼓励保险机构开发设计覆盖农业生产全过程、多领域或适应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保险品种,推广农房、农机具、设施农业及畜牧业、渔业、制种等特色保险业务,鼓励开展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收入保险、“保险+期货”、农田水利设施保险、贷款保证保险、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保险、畜禽水产活体保险等试点。落实特色农业保险奖补政策,鼓励各地开展以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和意外事故等为保险责任的特色种养殖业保险。完善基层保险服务网点,建立专业化农业保险队伍,提高为农服务水平,简化业务流程,搞好理赔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对农业企业到海外投资农业提供投融资保险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民合作社互助保险试点和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支持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供销社社属企业与农户共同设立风险保障金。
(十四)强化人才科技支撑。深入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建立涵盖生产经营、社会保障、退休养老等保障政策的新型职业农民制度,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培养更多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将农业职业培育纳入教育培训计划,完善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支持科研院校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建立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生产实训基地,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骨干管理人员通过“半农半读”、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接受职业教育。加强农业职业教育和全日制学历教育,鼓励农业院校开设互联网农业、品牌农业、创意农业、智慧农业、休闲农业、循环农业等涉农专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奖励补助等方式,引进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要的农业职业经理人。对取得农业职业技能资格或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可按政策规定给予自主创业补贴;对其从事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项目,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等政策支持。深入开展农民合作社骨干管理人员和家庭农场主专题培训。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列入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服务岗位。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建设农业科技成果网上交易平台和农业科技服务云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农科教、产学研一体化农业技术推广联盟。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建立专家大院和星创天地,鼓励科研人员到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供销社社属企业任职兼职和开展科技创业服务,通过科技入股、成果转让、科技服务等多种方式取得收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进境外优良品种、先进装备、专利技术。
(十五)支持营销体系建设。加强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机衔接,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超对接、农社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活动,在城镇超市和社区设立直销店(点),建立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实施农业品牌建设“孵化、提升、创新、整合、信息”五大工程,推进“区域品牌+产品(合作社)品牌”战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并获得专利、“三品一标”认证、品牌建设等给予适当奖励。大力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和信息进村入户工程,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物联网和电子商务、入驻农业知名电商平台以及应用微店、微信、手机APP等营销手段,降低入场费用和促销费用。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有效对接,减少流通环节,畅通流通渠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入“一带一路”战略,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积极开拓海外市场。积极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国(境)内外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免征蔬菜等鲜活农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和支持批发市场建设等政策。
四、健全政策落实机制
(十六)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建立工作机制,落实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意见和推进措施,完善扶持政策体系,加强扶持政策落实督导,加快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作为、加强紧密配合、统筹协调推进,结合部门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形成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工作合力。
(十七)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落实县乡农经工作岗位和专业人员,培育一支热爱农业、熟悉政策、业务精湛的农经队伍。各地要采取安排专(兼)职人员、招收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等多种途径,充实乡、村基层农经队伍,落实工作经费和培训经费等必要保障条件,确保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各项工作抓细抓实。省直相关部门布局改革试点、部署重点工作、安排重大项目,要向农经体系完善、改革推进有力、机制创新突破、工作业绩突出的市(州)、县(市、区)重点倾斜。
(十八)强化指导服务。建立县、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强化业务指导监督。研究制定家庭农场登记办法,建立农民合作社退出制度和落实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开展农业企业运行监测,切实规范组织行为、运行机制和市场行为。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化管理体系和示范名录制度,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直报,探索建立资源共享、信息公开机制。完善家庭农场收支记录,严格执行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代理和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情况新问题,加大政策宣传和指导服务力度,推广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
(十九)强化考核督查。建立科学的政策绩效评估监督机制,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农业工作绩效考核。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对政策落实到位的地方和部门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督促整改。建立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计调查、监测分析、信息交换和定期发布制度,全面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加强动态监测,完善监测制度,定期取消不合格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和农业龙头企业的资格。
(二十)强化法制保障。适时启动农村土地承包、农民合作社等地方法规修订工作,积极开展《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立法调研。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体系建设,依法稳妥化解矛盾纠纷。严肃查处加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担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维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