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农业函〔2018〕663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畜牧水产、畜牧)局(委):
现将《农业农村部关于2018年第二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医发〔2018〕2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地方实际,及时依法查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农业农村部2018年第二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通报的我省10批次不合格兽药产品及10家兽药生产企业,其生产企业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监督企业对其库存的同品种、同批号不合格产品依法销毁,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按照销售记录召回和销毁,监督企业自查整改,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要经企业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审核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省兽药监察所对鉴别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实施跟踪抽检,并要进一步检验,确定其是否存在改变制剂组方、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等违法行为,为行政执法和打假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对列入农业农村部2018年第二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通报的所有产品,各地要在经营使用环节加强排查,一旦发现立即对经营使用企业依法进行查处。要加强假劣兽药来源的追溯和排查,对重大案件和跨区域作案,需要省厅协调或直接立案查处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厅。
三、各地要加强本辖区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强化兽药GMP、兽药GSP后续监管措施,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尤其要督促兽药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我省实施细则,特别是要建立并认真执行供应商评估制度,保留有效进货凭证,确保兽药产品来源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省兽药监察所要严格按照原农业部要求认真履行抽样、检验、结果确认程序,严格核对报送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四、各地要及时将抽检结果信息通报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动物饲养场(小区、户)等有关单位,并要求其张贴在兽药质量公示栏内,以防止养殖者误买、误用假劣兽药,保证养殖环节用药安全。广大养殖者要从合法正规的兽药生产应用企业购买兽药产品并索取相关凭证。购买时要注意查看外包装的相关标识,可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手机APP扫描产品包装上的“二维码”,重点查看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作用用途(适应症)、用法用量、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信息是否齐全,也可登录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网站的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查询核实所购产品的批准信息等。购买兽药后要按照标签说明书的要求存储兽药,并按照执业兽医医嘱、用法用量和休药期进行使用,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切实维护动物健康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五、各地要在2018年10月15日前完成相关清查、整改和行政处罚工作,并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号)以及省厅《关于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和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4〕538号)的要求,及时将有关查处情况报省兽药监察所(联系人:华梅,传真:028-85555625,邮箱:hm2002hm@163.com)。省厅将审核全省汇总情况后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请在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org.cn)“抽检通报”栏中下载农医发〔2018〕26号文件。
四川省农业厅
201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