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农函〔2019〕774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现将2019年9-10月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有关情况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对全省兽药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查处
本次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产品(见附件)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立即对被抽样单位进行立案查处。各地要在兽药经营使用环节组织开展排查,一旦发现上述产品或其他假劣兽药,依法对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进行查处。对跨市(州)、跨省的案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我厅。对符合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从重处罚的情形,应依法对相关单位予以从重处罚。
二、加强兽药经营环节监管
各地要切实做好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对本次抽检不合格单位,所在地要加大日常执法督查的力度和频率。各地要重点从供应商质量评估档案、兽药质量管理档案、兽药出入库及销售记录、库房管理等方面严格检查兽药经营企业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尤其要对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实施兽药追溯情况进行督促,确保年底实施追溯率达到100%。对未按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经营追溯的企业,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兽药安全使用要求
各地要督促指导广大养殖者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有关要求,从合法正规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购买兽药产品并索取保存相关凭证;购买时查看外包装的相关标识,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手机APP扫描产品包装上的“二维码”,重点查看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作用用途(适应症)、用法用量、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信息是否齐全,也可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org.cn)的“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查询核实所购产品的批准信息;购买兽药后要按照标签说明书的要求存储兽药,并按照执业兽医医嘱、用法用量和休药期进行使用,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并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切实维护动物健康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四、其他相关要求
各地要在2019年11月30日前完成相关清查、整改和行政处罚工作,并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号)以及《关于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和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4〕538号)要求,及时将有关查处情况报省兽药监察所(联系人:王海波,传真028-85555711,邮箱:scsyywk@163.com)。
附件:2019年9-10月全省兽药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汇总表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0月31日
附件:
2019年9-10月全省兽药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汇总表
序号 | 产品名称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 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1 | 阿莫西林可溶性粉 | 内蒙古联邦动保药品有限公司 | 汉源县泰牧贸易有限公司 | 148112601 | 含量为81.80% |
2 | 复方阿莫西林粉 | 河北科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彭州市康大兽药销售有限公司 | 20190301 | 克拉维酸13.4% |
3 | 复方阿莫西林粉 | 浙江海正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 四川坤林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 4681105 | 克拉维酸8.7% |
4 | 双黄连注射液 | 山西兆益生物有限公司 | 绵阳市双发兽药经营部 | 190401 | 鉴别(2) |
5 | 双黄连注射液 |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攀枝花市东区泰源养殖场 | 20180901 | 鉴别(2) |
6 | 鱼腥草注射液 | 江西嘉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大英科邦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 20190302 | 特征图谱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