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2年畜牧业防灾减灾工作的通知

栏目:公告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13

川农函〔2022〕213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22年畜牧业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2〕188号)和《四川省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汛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川地灾指办函〔2022〕4号)要求,为做好2022年畜牧业防灾减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灾害防范工作

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重要论述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防范胜于救灾”理念,逐项对照《河南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调查报告》指出的问题和教训,深入查漏补缺,补齐短板弱项,吸取2020年四川“8.11”特大暴雨灾害应对经验,抓早抓实防灾减灾各项准备工作,切实担负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责任。要加强与气象、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对畜牧业生产的影响,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细化预防及应对措施,尽量减轻极端天气和地质灾害对畜牧业生产和畜产品供应的不利影响。

二、加强防灾减灾指导服务

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向养殖场户通报灾害天气信息,结合“防灾减灾日”活动,加大防灾减灾、救灾避险知识的普及,增强养殖场户的防灾减灾意识,积极组织养殖场户开展防灾准备工作,指导养殖场户提前做好饲料调运和储备,确保极端天气期间牲畜饲料供给,加强畜禽舍栏、棚圈检查修缮,疏通排水管道沟渠,防止场区积水,确保饲料和饮水卫生,防止畜禽中毒。

三、加强动物疫病防控

各地要结合“大消毒、大培训、大宣传”行动,全面落实消毒措施,及时补充应急储备的消毒药品器械等物资,突出抓好畜禽圈舍、屠宰场点、病死畜禽中转场所、无害化处理场、病死畜禽集中掩埋点、畜禽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的消毒工作,严防动物疫情传播。要加强对布鲁氏菌病、炭疽等人畜共患病的监测。要结合春防检查评估结果,对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或较低的畜禽场群及时开展补免。

四、强化灾害应急响应和灾情上报

灾害天气发生时期,要密切跟踪灾害天气过程,加强应急值守,保持通讯畅通。一旦出现灾情,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到受灾地区现场核实受灾情况,指导养殖场户做好防灾减灾和灾后重建工作。要根据受灾情况采取科学方法合理测算损失,防止夸大损失或评估不足,第一时间通过“畜牧业灾情上报系统”(xmy.agri.cn)报送有关信息并及时向我厅报送畜牧业灾情及损失情况。

五、开展防灾减灾应急演练和培训

各地要统筹资源条件和疫情防控要求,适时组织汛期防灾救灾应急演练。为提高演练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可以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演练等结合起来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认真分析和针对性解决演练中暴露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提升实战能力。加强对基层畜牧兽医工作人员的防灾减灾知识培训,夯实基层识灾防灾水平和避险能力。

六、用好防灾救灾资金

各地要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预算的通知》(川财农〔2022〕6号)要求,用好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有调运和储备越冬饲草料任务的县(市、区)在11月前要及时将资金按至少60元/吨的标准拨付给调运和储备饲草料的经营主体和农牧户,要摸查核实辖区内企业、养殖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和农牧户的越冬饲草料调运和储备情况,确保完成调运和储备越冬饲草料的绩效目标,并对享受资金补贴的对象进行公开公示。

七、做好防灾减灾检查工作

各地要因地制宜、灵活组织检查各县(市、区)防灾减灾责任落实、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措施演练和动物防疫物资准备情况,各辖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防灾减灾物资准备情况,确保各项防灾措施落到实处。要突出防汛抗洪重大风险排查,找准存在的短板和突出问题,认真梳理,建立台账,研究对策,限期整改,并于4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我厅。

联系人:厅畜牧兽医局 伍文丹

联系方式:(028)85570892、19828530160

邮箱:1902596051@qq.com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