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进生态畜牧业发展,确保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现提出如下意见: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
推进生态畜牧业发展的意见
川环发〔2012〕14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进生态畜牧业发展,确保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试点加快建设现代畜牧经济强省的意见》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重要性的认识
畜牧业是我省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对于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和节能减排,促进农业结构优化升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动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加快现代畜牧经济强省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7年以来,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纳入了我省民生工程和惠民行动,全省加强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各级政府制定了养殖业发展规划,划定了规模化养殖的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全省畜牧部门在“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模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的标准化建设中规范了污染防治措施,强化了畜禽粪污治理工作;全省环境保护部门加强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对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做到合理规模与布局。各地结合实际,总结摸索出了许多污染防治、农牧结合生态循环的治污模式,全省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初步形成了畜牧业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的局面。
但是,我省在发展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时,仍显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规模化程度不高,种养结合、生态循环比重小,规模化养殖场建设与土地利用方式、有机肥料生产脱节,布局不合理、治理不规范等问题,仍制约着畜禽养殖业的发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任务依然十分繁重。各级农业、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保障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各项保障措施,着力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现代畜牧业强省建设。
二、明确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总体目标,以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为重点,大力发展种养结合、生态循环的适度规模养殖,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政策,拓宽资金投入渠道,提升管理水平,形成全过程、全要素的农业污染源控制与管理体系,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环境保障。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鼓励规模化养殖发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和疫病防控的要求。充分考虑资源总量、环境容量,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生态循环,综合利用。在与环境容量、土地承载力相适应条件下,大力推进规范的种养结合清洁生产,使畜禽废弃物最大限度地在农业生产中得到利用,通过多种途径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处理和利用难度,降低处理成本。分类指导,重点突破。针对新老规模化养殖场采取不同的环境管理措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环保“三同时”管理;对于现存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规模化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整改到位、完善相关手续。重点开展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规模化养殖场的污染防治。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生猪适度规模养殖比重达到69.5%,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80%完成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净削减率达10%。利用畜禽粪污从事有机肥生产的新兴产业初具规模,种养平衡、农牧互动、生态循环、环境友好的生态畜牧业产业体系基本形成,初步建成现代畜牧经济强省。
三、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主要任务
(一)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根据环境容量,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要求,在2012年底前完成各地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分工作,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环境保护厅、省畜牧食品局备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禁养区外划定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的区域以及其他限制性养殖区域。在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控制总量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合理布局。
(二)提高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治理水平。各地农业、畜牧、环保部门要积极推广各类适合当地产业发展、符合生态化养殖要求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和养殖模式。采用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推广雨污分离、粪液分离(干清粪)的“二分离”和规范的配套干粪有机肥生产、配套经沼气池处理后沼液的农田利用系统的“二配套”技术和工艺,努力降低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提高畜禽养殖场排泄物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以符合“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需要。
(三)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督促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经营者和畜禽养殖小区的建设管理者或者个人,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监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与工程主体同时设计、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非禁养区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依照管理权限,落实限期治理计划。现代畜牧业重点(培育)县要开展畜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其发展规模、生产布局要与环境承载力相适应。
(四)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保护长效监管。各级环保、畜牧部门要制定本辖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共建、共享规模化养殖企业污染物统计平台,开展环境统计,切实保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纳入统计范围。采取联合监督、专项监督和日常性监督等多种方式,切实加大畜禽养殖业环保执行力度,确保治理设施正常有效运行。
四、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级环保、畜牧部门要高度重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及“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作为本地现代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作为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指导,组织畜禽养殖污染减排核算、考核;各地畜牧部门要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科学制定畜禽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定期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统计数据通报同级环保部门;各畜禽养殖单位为农业源减排实施主体。要加强目标责任制考核,把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任务纳入市、县政府年度目标,建立健全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督办机制。各地环保、畜牧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互通信息,每年联合组织开展一次督促检查,依法查处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对存在问题的养殖场要督促落实整改,并将检查结果报环境保护厅、省畜牧食品局备案,合力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示范引导,加大资金投入。各级环保、畜牧部门要积极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及时总结推广具有示范作用的示范工程建设经验,加快推广成本低、环境效益好的治污措施,整体推进当地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同时,要结合国家和省鼓励、扶持集约化养殖业发展的规划、政策,积极研究制定本辖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以奖代补”政策。在规模化畜禽养殖标准化建设中要把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标准化建设的重点;在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转移支付项目的安排中要把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优先安排;在中央农村环境“以奖促治”项目中要把突出的养殖小区及专业户污染治理积极申报。对治污成效显著、示范推广作用明显的畜禽养殖项目,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与资金扶持。
(三)依法行政,减轻企业负担。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做好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环评的各项前期服务工作,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一步缩短畜禽养殖建设环评审批时限。落实发展改革委、原环保 总局《关于降低畜牧业生产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加强环评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8号)要求,对所有畜禽养殖项目环评咨询收费,在原国家计委、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一律减半或适当酌情收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实行农牧结合消纳,实现零排放的,免收排污费,支持并促进生态畜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