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畜食函〔2012〕54号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委),省兽药监察所:
为加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依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和《农业部关于下达2012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2〕5号)精神,现下达《四川省2012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省局负责全省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的组织实施工作。对全省9个标准化养殖场和8个小型养殖场进行生物样品采集、分离、鉴定并测定其耐药性(MIC)。细菌监测种类包括大肠杆菌、沙门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分离鉴定细菌不少于500株,其中大肠杆菌不少于400株(鸡场250株,猪场150株)、沙门氏菌或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少于100株。
成都、泸州、德阳、绵阳、遂宁、乐山、南充、眉山、资阳和广元10个市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承担采样组织工作。省兽药监察所负责指导各地的采样工作,并承担全省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样品的分离纯化、鉴定、MIC测定、数据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二、技术要求
为保证动物源细菌耐药性采样具有代表性和可追溯性,检测结果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采样和检测单位需按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采样、细菌分离和鉴定、耐药性检测和结果上报等工作要按照农业部《动物源细菌耐药性检测采样、检测技术要点》执行。
(二)样品应从养殖场、屠宰厂、孵化场抽取,其中规模化养殖场和小型养殖场应各占50%。
(三)采样单位应当同时做好养殖场用药情况和饲料来源调查,认真填写《采样记录表》(附件2)。一般情况下,每个养殖场填一份《采样记录表》,但对同一养殖场用药情况不同的动物群,应分别填写采样表格。
(四)大肠杆菌、沙门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分离和鉴定按照农业部《动物源细菌分离和鉴定方法》或参照相关国际标准执行。
(五)耐药性检测药敏板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统一提供,省兽药监察所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检测,并填写《耐药性检测结果统计表》(附件3)。
(六)省兽药监察所应将采样信息和耐药性检测数据及时录入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数据库,进行统计分析。
三、结果报送
(一)监测结果实行网络填报和纸质同步上报方式。其中,网络填报登陆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gov.cn),在中国兽药数据库下选择耐药性监测数据库,输入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打开后直接输入检测结果上报。 (二)省兽药监察所应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将监测结果上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各地要高度重视《监测计划》的组织落实,相关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对承担采样、检测的单位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本计划的组织落实。
附件:1.2012年四川省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2.采样记录表
3.耐药性检测结果统计表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