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栏目:公告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04
关于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 川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川环发〔2012〕16号
 关于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市、区)环保局、发改委(局)、农业(畜牧)局:
    为进一步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动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经研究,率先在全省18个县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试点示范工作(见附件1)。通过“以点带线,以线促面”的形式,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生态循环畜牧经济,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和市场空间,全面提高现代畜牧业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生态保护、畜牧经济、农民增收的协调发展。  
     一、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根据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结果显示,我省畜禽养殖业的COD排放量约占全省COD总量的45%,氨氮约占农业源氨氮排放总量的44%。规模化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减排将是我省“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领域之一。
    按照节能减排管理体系要求,要在“十二五”期间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全过程、全要素污染防治的基础上,实现能源化利用、种养平衡、粪污消纳和总量减排。加强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对有效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开展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的要求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试点工作要与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规划相结合,与四川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相协调。示范区要突出区域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污特点,在示范点区域内重点规划建设1-2个集中式有机肥中心或有机肥加工厂,集中消减畜禽粪污的环境问题,循环渐近推进示范区建设,成熟一个,推进一个。
    (二)加强配套,突出成效
    规模化畜禽养殖要以标准化生产为核心,以标准化示范创建为载体,不断创新体制机制。示范区业主必须完善粪污干湿分离、雨污分离、污水处理系统、畜粪有机化处理以及运输配套设施,集中式有机肥中心进行有机肥深加工,形成封闭运行的粪污处理系统,以突出辖区内的治污成效。
    (三)以新带旧,突出规范  
    示范项目原则上依托辖区内已有的龙头畜禽养殖场或者有机肥生产企业为业主(技术要求参见附件2)。实现区域示范、整体带动,加快畜禽粪便的资源化利用,探索出一条科学、规范的建设及运行管理模式。
    (四)强化监管,突出机制  
    各区(县)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的原则,建立治旧控新、疏堵结合、建管监并举的长效执法监管机制,确保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实现循环综合利用,推动我省农业减排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部门联动,整体推进
    项目示范地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明确目标责任和工作任务,部门联动,整体配合,为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一)环境保护部门
    作为牵头部门,负责示范项目的组织工作,会同相关部门针对辖区内的具体情况确定业主,并在省级环境保护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中对项目优先支持。
    (二)发展改革部门
    负责示范项目与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的衔接协调与节能减排工作的衔接协调。对试点示范项目推荐申报国家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推进示范项目的顺利开展。
    (三)农业部门
    负责粪污综合利用项目的技术指导工作;对有机肥生产企业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进行严格把关;在推广有机肥及面源污染治理方面加大对项目区资金及相关政策扶持。
    (四)畜牧部门
    负责示范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技术指导与标准化建设工作,规范畜禽养殖行为,统筹协调粪污综合利用原料的配送事宜;加大对畜禽优势产区项目资金及相关政策支持,推广清洁生产,提高生态、经济效益。
    四、其他要求
    各项目所在地参照《四川省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实施的技术要求》(附件2)要求,结合实际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于2012年3月30日前分别上报省环境保护厅、省发改委、省农业厅和省畜牧食品局。  
    联系人:四川省环保厅农村处 张 杨
    联系电话:028-86115933
 
    附件:1、四川省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示范点名单 
          2、四川省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实施的技术要求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1:
四川省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示范点名单  
市(州)
县(市、区)
成都市
邛崃市、金堂县
泸州市
泸 县
遂宁市
射洪县、安居区、蓬溪县
内江市
威远县
乐山市
犍为县
南充市
西充县
眉山市
洪雅县、仁寿县、青神县
广安市
武胜县
达州市
宣汉县
资阳市
简阳市、雁江区、安岳县
自贡市
荣 县
    附件2:
四川省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实施的技术要求
建设畜禽粪便为原料的示范型集中式有机肥中心或有机肥加工厂应依托服务区内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龙头企业、适度规模养殖户和现有的有机肥生产企业,按区域和养殖类型进行布点,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按照区域示范、整体推进的总体要求,加快畜禽粪便的资源化利用。  
一、示范项目规模要求
 示范项目规模参数对照表
饲料用量
(吨/年)
产生的粪便量
(吨/年)
有机肥成品量
(吨/年)
60000
12000
6000
4000-5000
1000
4380(精料)
10220(青杂料)
12600
7000
10万只
4015
7200
4000-5000
                               注:1、猪产生的粪便量为干湿分离后的产量。2、该规模为示范项目的最小规模。
    二、建设模式选择及要求
   (一)畜禽养殖业的龙头企业在养殖场就地处理畜禽粪便,为有机肥料生产厂提供原料
    1、企业具有配套电力装备,在养殖场内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处理场地与成品堆放场地。
    2、选用环保节能型的快速高温密闭发酵设备在24小时内完成场内畜禽粪便的第一阶段处理,每天将养殖场产生的畜禽粪便(20-40吨/天)全部处理为有机肥的原料,使得周围环境不会因厌氧作用而弥漫臭味,场地内无蚊蝇滋生。
    3、企业应配备粪便收集和发酵处理后熟粪便的翻堆设备。
    4、企业应配备化验设备,按规程检测相应的指标,以便按质论价销售有机肥原料。
   (二)对现有的槽式发酵处理畜禽粪便的小型有机肥料生产厂,应用新技术和新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增加畜禽粪便的处理量,提高有机肥产能
    1、企业具有配套电力装备。
    2、将原有的槽式发酵处理粪便场地改建为相应的畜禽粪便处理场地与成品堆放场地。
    3、选用环保节能型的快速高温密闭发酵设备在24小时内完成畜禽粪便的第一阶段处理,每天将30-50吨畜禽养殖粪便处理为有机肥的原料,使用周围环境不会因厌氧作用而弥漫臭味,场地内无蚊蝇滋生和二次污染。生产厂区环境优美,空气达标。
    4、企业应配备粪便收集、转运设备和发酵处理后熟粪便的翻堆设备。  
    (三)依托现有的有机肥生产企业,配套安装畜禽粪便的处理设备,将畜禽粪便通过发酵制取有机肥、生物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或复合微生物肥料  
    1、企业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区域内,技术实力量雄厚,拥有成套肥料生产设备和成熟市场网络,具有有机肥料或有机-无机复合肥料、生物有机肥料登记证。
    2、具备配套电力装置,新建或改建畜禽粪便处理场地与成品堆放场地。
    3、选用环保节能型的快速高温密闭发酵设备在24小时内完成畜禽粪便的第一阶段处理,每天将40-60吨畜禽粪便处理为有机肥的原料,使得周围环境不会因厌氧作用而弥漫臭味,场地内无蚊蝇滋生和二次污染。生产厂区环境优美,空气达标。  
    4、企业应配备粪便收集、密闭式转运设备和发酵处理后熟粪便的翻堆设备,能长期、连续和快速大量处理利用畜禽粪便。  
    三、项目服务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项目建设要求
    (一)规模化养殖场和适度规模养殖户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实现干湿、雨污两分离,建设干粪堆积池、沼气池和沼液储存池三配套设施,实现污水处理生产沼气,干粪加工成商品有机肥,最终达到畜禽粪便的资源化利用。  
    (二)示范点必须按畜禽粪便的产生量配备固定的防雨防渗粪便堆放场,并定期清运。一般情况下,每10头猪(出栏)粪便堆场所需容积约1m3;每2头肉牛(出栏)或每1头奶牛(存栏)粪便堆场所需容积约1m3;每2000只肉鸡(出栏)或每500只蛋鸡(存栏)粪便堆场所需容积约1m3。养殖场需提供明确的粪便去向或用户使用证明。一般情况下,每亩土地年消纳粪便量不超过5头猪(出栏)、300只肉鸡(出栏)、150只蛋鸡(存栏)、1.0头肉牛(出栏)、0.5头奶牛(存栏)的产生量。沼气池建设标准应不低于牛1.5 m3/头,猪0.3 m3/头;沼液储存池建设标准应不低于牛3.0 m3/头,猪0.5m3/头;沼液应急池建设标准应不低于牛2.0 m3/头,猪0.2m3/头。
      四、示范项目生产产品标准要求
    企业生产的有机肥产品的各项指标应符合《有机肥料》(NY525-2002)要求、生物有机肥产品的各项指标应符合《生物有机肥》(NY884-2004)要求、有机-无机复混肥产品的各项指标应符合《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要求、复合微生物肥料产品的各项指标应符合《复合微生物肥料》(NY/T798-2004)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