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已成为人类不可阻挡的趋势。当下,互联网大数据正悄悄包围着我们,不仅给人们带来便利和机遇,而且也日益影响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的治理。它犹如一座“富矿”,蕴藏着巨大的价值。
那么,如何利用好互联网大数据这座“富矿”服务于法治政府建设?它的正确打开方式是什么?9月28日,在省委副书记、省长尹力主持召开的省政府常务会议上,西南财经大学教授唐清利讲解了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法治政府建设有关内容。
现状:网民规模大政府必须拥抱互联网
互联网时代的法治政府建设就是充分利用新一代互联网技术,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与方法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改革治理方式,加快集聚治理资源,加快创新治理格局,加快保障信息安全……唐清利教授说如何在“十三五”期间,顺应互联网时代引起的人类生产生活方式重大变革,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为法治政府建设装上“互联网+”的创新发展引擎,任重道远,意义重大。
在这里,我们先跟随唐清利教授来看一组数据:截至2018年6月30日,我国网民规模达8.02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7.7%。如此庞大的规模,就要求政府必须拥抱互联网,改变自己的行为方式,借助法治的互联网建成法治政府。
唐清利教授指出,当前各地各部门都把“一张网一个中心一朵云”作为推进政务信息化建设的重点,确定了时间表和路线图。但是,法治政府建设不仅在于使用互联网大数据,更是借助互联网大数据实现法治。
要求:大数据背景下政府改革势在必行
唐清利教授介绍,互联网时代的创新性理念、元素、结构、技术和基础已成为国家战略行动的重要方式,他认为“互联网+法治政府”将有力地推动法治政府在观念、思维、制度、结构和行动方面发生革命性的变革。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理念基础的转变,“互联网+法治政府”具有去中心化、开放性、自治性等特征。
二是权力结构的重塑,“互联网+”时代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重塑政府权力结构,从原有的以行政权为中心、以管理为中心的对抗性权力关系结构,转变成为以相对人为中心、以服务为中心的合作性共治的关系结构。
三是组织结构变革,“互联网+法治政府”的组织结构将呈现扁平化和多元化。
四是进入平台治理时代,“互联网+法治政府”的平台特征是“开放互动一体化”,“互联网+法治政府”是一个多元参与协同共治的治理模式,要突破市场和政府二元对立和单一的主导模式。
而基于互联网大数据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趋势和特征,唐清利教授认为,互联网时代,信息数据从封闭走向开放,人们从被动走向主动,任何行政主体之间都可以互联互通和对话,以至于不同行政主体可以直接获取自己所需信息数据,直抵最基础、最原始的数据和事实真相,这就打破传统管理和运行模式。因此,在大数据背景下,迫切需要一个规范的、开放的、高效的、诚信的政府,需要一个扁平化、反应灵敏、高度融合的政府,政府改革势在必行。
对策:利用大数据提升决策、管理、服务能力
说一千道一万,互联网大数据再好作用再大,利用得好才是真的好。在互联网大数据背景下,运用大数据完善社会治理、提升政府服务能力正成为趋势。那么,四川该如何运用大数据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唐清利教授梳理出了四个方面对策措施:
加快推进体制机制改革──
一是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放管服”改革实质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治理,因此“放管服”改革需重视网络民意,引导网络舆论,建立公众参与治理机制,用互联网带动法治政府的建设。
二是健全行政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构建责任政府。为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法治四川,必须进一步健全行政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行政法律责任范围和责任对象、责任追究主体和责任追究程序,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
三是健全政府解决纠纷机制。必须整合四川各级政府解决纠纷机制,充分发挥法治功能,通过互联网进行信访,及时公开信息,让公民足不出户也可以解决纠纷。
四是立法者要从做“秩序的维护者”的理想中超脱出来,做专业的观察者。
强化政府顶层设计──
一是树立大数据的战略思维,把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做到极致,让数据为老百姓“跑腿办事”,让数据为政府决策和精细化管理服务;二是建立大数据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统筹协调机制;三是制定关于推进大数据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四是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务大数据平台,汇集、存储、共享、开放公共数据及其他数据,推动政府数据整合和管理,不断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
利用大数据不断提升决策、管理、服务能力──
一是运用大数据提高行政决策水平。二是运用大数据促进政府治理的精细化、人性化。树立“人在干、数在转、云在算”意识,实现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网上运行、网上共享、网上互认。三是实行精细化立法,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权力实施主体、条件、标准、程序及期限等,不断提高政府履职能力和水平。
将互联网社会监督纳入法治化轨道──
互联网提供了一种更为直接、快捷的监督渠道,扩展了公民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使公民能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的主体地位。但是也要依法治的思维和方式对待互联网监督,必须树立“司法最终裁判”的法治原则,完善互联网行业自律规则、执法规范、管理制度,实现涵盖互联网在内的全面法治。同时,互联网时代大数据平台对于安全稳定和社会治理具有的影响极大,必须让其承担更多与政府合作的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