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公开8类信息 四川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栏目:工作动态 发布时间:2018-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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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获悉,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

  重点公开8类信息 不断加大公开力度

  《意见》聚焦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例如,对于批准服务信息,《意见》明确公开事项名称、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间、办理地点、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对于征收土地信息,则要公开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

  同时,《意见》要求相关责任主体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守住。主动公开的信息应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并适时动态调整,不断加大公开力度。

  明确责任主体 鼓励主动公开项目信息

  《意见》指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制作、谁主管、谁公开”的原则,负责公开其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同时,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及时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主动公开项目信息。

  其中,批准服务信息和批准结果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招投标相关情况由招标人公开、违法处罚信息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公示;竣工有关信息由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及相关制作或保存信息的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此外,《意见》明确对于确定为主动公开的,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记者 彭宛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