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格落实入场查验责任。屠宰厂(场)要严格开展入场查验工作,重点查验检疫证明、耳标信息、动物数量、健康状态、车辆备案等情况,必须做到证物相符。
二是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屠宰厂(场)进一步建立健全消毒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消毒措施,明确责任人员,突出抓好运输车辆、进厂通道、卸猪台、待宰及屠宰场所、垫料粪便等污物、产品包装等消毒工作,切实做到入厂(场)必消,有消必记。
三是严格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屠宰企业配备检测设施,提升检测能力,在限定期限开展自检,严格采样检测,非洲猪瘟检测结果须经驻厂(场)官方兽医签字确认,严格规范检测结果处置,未经非洲猪瘟检测或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驻场官方兽医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四是严格监管生猪代宰行为。加强生猪屠宰代宰行为管理,有代宰行为的屠宰企业要与代宰者签订长期协议,明确双方在质量安全方面的责任义务关系。禁止代宰者进入屠宰车间或直接从事屠宰等工作。
五是严格执法监管。敢于担当,敢于逗硬,进一步深化生猪屠宰企业资格清理,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企业立即停产整改;7月1日前整改仍不到位的,坚决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严肃查处生猪注水注药、不申报产地检疫销售、不凭检疫合格证明运输、不严格执行入场查验。严厉惩处私屠滥宰、或者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对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为屠宰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六是严格贯彻检疫监督制度。各地要按要求配齐配强官方兽医,切实保障工作条件,加强履职教育管理,严格落实“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屠宰检疫“五不得”和“非洲猪瘟防控八条禁令”,严厉查处隔山开证、违规出证、伪造、变造、买卖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官方兽医依法、公正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