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栏目:工作动态 发布时间:201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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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决定,首次提请审议的《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将列入以后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是我省今年的重大立法事项。作为一部综合性、全覆盖的条例,在全省涉农法规中具有支柱性、基础性地位,更是我省具有开创性意义的地方立法实践。“当前,我省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十分明显,最突出的是城乡发展不平衡、农业农村发展不充分。”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邓良基在对草案作说明时表示,制定条例,用法规形式将促进乡村振兴的目标、要求、方针、原则、内容、工作机制、职责分工等固定下来,有利于凝聚全社会共识,动员全社会力量,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土地、资金、人才等要素保障,科学有序推进乡村振兴各项工作,释放农业农村发展潜力,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

  聚焦“五大振兴”

  《条例(草案)》结合四川实际,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聚焦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和组织振兴进行制度设计,针对乡村规划不合理、发展定位不精准、资源配置不协调、人居环境不美观等问题作出规定。

  产业振兴是《条例(草案)》一大着力重点。草案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立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川字号”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服务)品牌培育,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全省农产品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支持粮食生产重点县发展粮食产业,确保粮食基本供给和口粮绝对安全。

  《条例(草案)》还提出,加强乡风文明建设,挖掘、继承、创新优秀传统乡土文化,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古镇、古村落、古建筑、古树名木、民族村寨等具有农耕特质、民族特色、地域特点的文化遗产;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因地制宜开展乡村垃圾和污水治理、厕所改造,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引导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促进人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实现农业农村绿色发展;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覆盖、强化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等方面提供制度性供给;建立多元投入保障机制,完善政府投资机制,设立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或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乡村。

  增加刚性规定

  多说“四川话”

  一年前提的议案,已顺利进入一审,省人大代表吕火明表示“很开心”。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吕火明等14名省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四川省乡村振兴条例的议案,被省人大常委会列为2018年1号议案。“希望通过建立健全我省农业农村调控、巩固农业基础地位的法律法规,实现我省农业农村发展依法治农、依法建农、依法促农、依法兴农。”吕火明说。

  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中,《条例(草案)》受到广泛关注。不少委员认为,保障措施方面亮点突出,比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各类金融服务机构将农业农村作为优先服务领域,开发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将县域新增贷款投向乡村振兴。鼓励证券、保险、担保、基金、期货、租赁、信托等金融资源服务乡村振兴,“这样的规定很有必要。”委员们建议,条例增加一些刚性的规定,多说“四川话”。

  《条例(草案)》提出,要科学编制乡村振兴规划,促进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统筹衔接、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得到委员们的肯定。委员们同时指出,应对规划的落实程序进行规范,特别是综合性的乡村振兴规划,应明确规划的程序、实施、监督等内容。还有委员提出,我省回引在外的优秀农民工等做法很有特色,建议条例把一些创新的内容融入其中,让条例更具四川特色。同时,在保障措施、特色农产品质量和标准化等内容还需进一步细化。(侯姝宇 记者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