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这是我国畜禽屠宰领域首部质量管理规范。日前,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就《规范》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规范》出台的背景。
答:我国是猪肉生产消费大国。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近年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多措并举推进生猪屠宰行业专项整治和转型升级,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产业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但是,屠宰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设施装备水平低、屠宰行为不规范、过程管控不严格等情况还不同程度存在,给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带来风险隐患。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活动,2021年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重点强化质量管理要求,特别新增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为贯彻落实条例,切实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规范》。在制定过程中,我们多次开展实地调研、专题研讨、征求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和社会意见,并赴生猪屠宰企业进行实地验证,反复研究修改,确保《规范》的科学性和可执行性。
问:《规范》制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规范》是我国畜禽屠宰领域的首部质量管理规范,主要目的是为生猪屠宰质量管理提供基本准则和要求。《规范》制定的总体思路,可以概括为“三个突出”:一是突出全过程管理,强化从生猪进厂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管理,筑牢质量安全防线;二是突出责任落实,将责任落实到人、到岗,真正压实相关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三是突出水平提升,明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功能布局、设施设备、生产工艺、操作管理等要求,促进解决生猪屠宰厂(场)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加快行业转型升级。
问:《规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规范》包括总则、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宰前管理、屠宰过程管理、检验检疫、产品出厂管理、追溯与召回、委托管理、质量监督与记录管理以及附则,共十一章八十条。一是明确质量管理制度建设要求。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评价、进厂(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储存、产品出厂(场)记录、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现场巡查、屠宰信息报送、屠宰设备管理等制度。二是明确质量安全责任和人员要求。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厂(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要求设立质量管理部门,确定质量安全负责人,明确其岗位职责和能力要求,并对兽医卫生检验人员配置数量、技能、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具体要求。三是明确厂房和设施设备要求。规定了环境、布局等要求,细化了待宰间、隔离间、屠宰间、检验室等基本功能区以及屠宰、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配套设施设备的配置要求。明确规定不得使用现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四是明确屠宰管理操作要求。宰前管理方面,主要规范了生猪供应商评价、进厂(场)查验登记、停食静养、分圈管理、待宰巡查、清洗消毒等活动。屠宰过程管理方面,主要规范了屠宰工艺、岗位操作、卫生控制、设备管理、化学品管理、安全生产、疫情排查报告和应急管理等活动。检验检疫方面,主要规范了检疫申报、协助检疫、宰前检验、宰后检验、实验室检验以及无害化处理等活动。五是明确配套管理要求。包括产品出厂管理、追溯与召回、委托管理、质量监督与记录管理等内容。
问:《规范》什么时候实施?对于不遵守《规范》的行为,相关法规有何规定?
答:《规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新开办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遵守并达到《规范》各项要求。同时为稳步推进《规范》的实施,对《规范》施行前已开办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了过渡期,要求其应当自规范施行之日起24个月内达到《规范》要求。过渡期内,生猪屠宰厂(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全方位对照检查、改进提升。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不遵守《规范》的,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等行政处罚。
问:《规范》在贯彻实施上有哪些安排?
答:《规范》执行情况直接关乎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质量,关乎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确保《规范》实施成效,我们将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宣贯力度。 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宣传培训指导服务,主动答疑解惑,回应社会关切,确保相关方面对于《规范》认识到位、理解到位、执行到位。二是完善配套规定。加快制定《规范》的监督检查标准,做到全国监督检查标准和尺度统一,做到全国一盘棋。三是加强指导服务。要求各地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实际,对辖区内生猪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梳理、分类指导、精准施策,有效促进生猪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