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畜牧兽医学会章程

栏目: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13-03-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本会名称:四川省畜牧兽医学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由四川省畜牧兽医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科普性、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一、 本会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动员广大会员和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我省现代畜牧业建设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而奋斗。


  二、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三、本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本会是四川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接受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和四川省科协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挂靠四川省畜牧科学研究院,地址: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畜牧兽医科技和产业发展,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实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


  三、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四、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


  五、接受委托承担本行业科技、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标准的制定和评审;科技文献和各种标准的编审;组织举办省内外科技经济展览;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


  六、编辑、出版、发行畜牧兽医科技书籍、报刊及评选表彰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著作。


  七、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


  八、开展民间省内外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省外、国外的相关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促进省级、国际合作。


  九、认定会员资格,开展对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为会员和畜牧业发展服务的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拥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可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的科技人员;长期从事畜牧兽医工作,并做出较大贡献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二、 单位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与本会的学科(或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含聘请的专家、顾问)、并积极支持和愿意参加学会的学术交流、科普宣传、技术服务、继续教育、期刊出版等各项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相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本会单位会员分为: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副理事长单位会员。


  本会与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副理事长单位会员建立密切的业务联系和相互支持、协作关系。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或单位自愿申请,提交《四川省畜牧兽医学会会员(个人或团体)入会申请表》;


  二、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颁发会员证书;


  三、个人会员亦可由本会授权各专业分会或者市(州)畜牧兽医学会批准,并报本会登记备案。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 优先参加本会有关学术活动;


  (五) 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六) 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所交办的工作;


  (七) 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八) 按规定缴纳会费;


  (九)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三) 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四) 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 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班等;


  (六)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 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八) 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九)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单位会员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交回《单位会员证》和标牌。会员如果无故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经会员充分酝酿、协商产生。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举行学术活动;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召开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会活动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九、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


  二、在本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不超过60岁;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选举通过,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延长任期。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其名称前须贯以本会的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立章程,按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分支机构的设立需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方能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由挂靠单位按其编制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若干人。曾任过本会当届理事长,或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科技或管理工作者,经理事长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由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授予。其任期与理事会同。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2 年11月24日第九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