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省畜牧兽医学会( 以下简称“学会”)会员管理,强化学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畜牧兽医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实行会员制管理。
第三条 本学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在四川境内从事畜牧兽医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以及从事畜牧兽医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工作人员及个体劳动者,承认和遵守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加入学会。
第五条 本学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 团体会员分为市(州)学会团体会员、专业委员会团体会员和团体理事单位会员三大类。
(一)市(州)学会团体会员是指所辖区域和行业内的畜牧兽医及相关行业的机构和组织,主要包括各市(州)、县各级畜牧兽医学会。
(二)专业委员会团体会员是指从事畜牧兽医及相关行业,在某专业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职能的社会团体委员会。
(三)团体理事单位会员是指从事畜牧兽医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七条 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学会提交《四川省畜牧兽医学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企业需提供当地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简介;
(三)将材料报学会秘书处(地址:成都市牛沙路7号;邮编:610066;电话:028-84513058),秘书处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四)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第八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个人自愿申请,由基础会员小组、专业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推荐;
向学会提交《四川省畜牧兽医学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经学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批准后由四川省畜牧兽医学会下发文件;
颁发个人会员证书(由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统一印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者;
(二)企业处于破产整顿期间者;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四)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者;
(五)有经营劣迹、欺诈行为者;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者。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个人会员:(1)遵守本学会的章程;(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对学会的工作由建议、批评和监督权;(4)优先参加学会举办的各种活动;(5)优先取得学会印发的各种技术资料;(6)维护学会的各方权益;(7)执行学会的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各项任务;(8)踊跃参加学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9)按规定交纳会费;(10)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11)申请退会的权利。
团体会员:(1)遵守本学会的章程;(2)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3)优先取得学会印发的各种技术资料;(4)优先获得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权利;(5)优先参加学会举办的贸易洽谈会、博览会、展示会、展销会、研讨会等活动;(6)享受在由学会主办的各种活动中和刊物上发布信息、刊登广告、参展的优惠政策;(7)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8)可要求学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和邀请专家讲学等;(9)执行学会的决议,接受学会交办的工作;(10)协助支持学会开展有关的学术、科普和展览活动;(11)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12)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章 会 费
第十一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会员会费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年度会费 20 元,一届一次性收费100元;理事年度会费50元;常务理事年度会费100元,并免费为交费的常务理事邮递《四川畜牧兽医》或《草业与畜牧》期刊。
(二)团体会员:市(州)学会团体会员年度会费500元;专业委员会团体会员年度会费1000元;理事长单位年度会费3000元;副理事长单位会员2500元;常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2000元;理事单位年度会费1500元。(可按任期年度一次性交费),其中含牌、匾、证书等制作费用。
第十三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主要用于: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材料、徽章、牌匾等开支;
(二)学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办公经费开支;
(三)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四)召开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等会议的部分开支;
(五)举办全省性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活动对会员单位给予优惠部分的补贴;
(六)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开支;
(七)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会员的奖励;
(八)办理会员提案和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费开支。
第十四条 会费的交纳办法:
(一)理事和常务理事每年1月1日至2月底期间交纳本年度会费。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于批准入会之日起两个月内缴清本届会费。
(三)会费缴学会秘书处(学会办公室)。
(四)各专委会和地市州学会收取的会员个人会费和专委会认可的团体会员会费由收取单位留用。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十六条 学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四川省畜牧兽医学会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业务主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四章 会 员 管 理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须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八条 学会对业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
(一)对遵纪守法、工作业绩突出,群众信得过的单位会员授予四川省畜牧兽医学会先进单位会员、质量信得过会员单位等荣誉称号;
(二)对在畜牧兽医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四川省畜牧兽医学会先进个人会员称号;对于做出特殊贡献的,授予特殊贡献奖;
(三)对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大型活动,并表现突出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给予奖励,并授予不同的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会员,学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学会批准,擅自以学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展览、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
(二)擅自以学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的;
(三)不正当竞争,对行业发展造成恶劣影响者;
(四)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五)违反学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
(六)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七)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当地民政部门取缔者;
(八)有损于畜牧行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受到处分的会员在学会指定的媒体或学会内以适当方式公布进行公布。
第五章 退 会
第二十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申请报告学会秘书处,经秘书处审核后,报请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退会申请批准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学会正式书面通知申请退会者。
第二十一条 未按时或拒交会费达一年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8日起实施。